第六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註冊和使用的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憲法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以虛假信息騙取賬號名稱註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註冊信息存在違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注銷登記等措施。
第八條 對冒用、關聯機構或社會名人註冊賬號名稱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應當注銷其賬號,並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