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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中評社 蘭忠偉攝) |
香港中文大學當代中國文化研究中心名譽研究員凌友詩發言時指出,關於香港的司法問題或者司法改革,一定要認識清楚香港的法院司法管轄權究竟是怎麼樣的性質。因為基本法19條說,香港擁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的司法權,在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沒有管轄權的,也就是說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在香港這個領域裡面,不具備全面性。
關於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監督權,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夏正林提出三個問題:第一個是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監督權的來源問題,中央基於主權,基於授權的原理,授權以後,當然就享有監督權。但是這裡有一個問題沒談到,中英聯合聲明在這裡面到底於什麼樣的地位?第二個問題是監督權的性質問題,很多學者直接說,監督權也是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利。這個固然沒錯,監督權當然是中央行使。但這樣很容易把監督權與中央其他直接行使的權利等同起來,比如說國防外交,如果把這兩個不同性質的權利等同起來,會導致什麼後果?第三個問題是監督權的範圍。監督權的範圍,中央給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範圍,應該是有多少自治權,就有多少監督權。
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理事林朝暉在會議中指出,全面管治權一直停留在法學的討論,而我們的目標是嘗試用政治學的角度去研究。怎麼建立一個機制?林朝暉說,整個系統裡,沒有形成政治學的公共平衡,就是中央政府運用權利的時候,沒有清晰的信息去準確判斷其決策是正確還是錯誤。
林朝暉表示,全面管治權必須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是管制系統,第二個是所謂的制約跟信息系統,制約系統跟信息系統是確保決策是全面的,可控的。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香港大律師馬恩國發言表示,香港的律師空間很大,因為在法院編制很多,香港法院法官和國內不同,國內法官有大局意識,有政治教育,有黨規規範,香港是沒有的,所以很多判決大家看起來不順眼,就是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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