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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勦台共殃及無辜 “監察院”促修法還清白
http://www.CRNTT.com   2017-12-22 14:43:21


高鳳仙(左)及楊美鈴(右)今在“監察院”開記者會。(中評社 梁雅雯攝)
  中評社台北12月22日電(記者梁雅雯)“監察院”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國防部”在白色恐怖時期,國共處於對戰狀態時,破獲鹿窟、曉基地、玉桂嶺3基地,將中國共產黨在台最後基地瓦解,但有135人遭不當裁判,雖獲補償新台幣1億1690萬元,卻受限於“國家安全法”第9條無法上訴,至今留下案底。“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糾正“國防部”,並建請“行政院”修正“國家安全法”賦予上訴權利。

  鹿窟事件是1950年代白色恐怖逮捕行動中,株連人數最多的政治案件,導致當年台北縣石碇鄉的玉桂村完全清鄉滅村,從此從地圖上消失。事件發生於1952年12月29日,有36人死亡,400多人被捕。

  “監委”高鳳仙及楊美鈴今在“監察院”簡報室,召開鹿窟事件期間,石碇曉基地及瑞芳玉桂嶺基地居民遭迫害,糾正“國防部”記者會。

  “監察委員”楊美鈴指出,鹿窟、曉基地、玉桂嶺3基地在不同時間點建立,但負責人都是陳本江及陳通和,曉基地是作為玉桂嶺基地和鹿窟基地發生危險時撤退的基地,該處設有“台灣地下武裝工作隊”,當地雖有查獲手槍及手榴彈等,但隊員多位未軍事訓練,戰鬥力低。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該案最後被移送及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最高領導人陳本江供出玉桂嶺基地及曉基地之次高領導人陳通和,及扮演穿針引線重要角色的陳春慶,均獲自新,未移送偵審,而許多村民都是被屈打成招,並不公平。

  楊美鈴表示,戒嚴法第10條明定受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得於解嚴後依法上訴,“總統”卻於解嚴前14日令公布“動員勘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現在稱“國安法”,其第9條第2款規定受軍事法院刑事裁判確定者,均不得向法院上訴或抗告。

  高鳳仙指出,鹿窟、曉基地、玉桂嶺3基地共135位被告受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其中41人被判處死刑,縱使部分被告或其家屬已獲金錢補償或回復名譽,但罪刑仍在,與法律上無罪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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