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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中評社 李子寧攝) |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21日下午聯合舉辦專題發布會,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等進行解讀並答記者問。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根據“兩高三部”《意見》的規定,對於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台獨”頑固分子,一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無論他們逃到何方,都將依法終身追責。
有記者提問到,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請問在追訴時效期限上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孫萍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情節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追訴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根據“兩高三部”《意見》的規定,再強調兩點:一是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實施、繼續實施的,那麼對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時間是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的,要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這就意味著,“台獨”頑固分子的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責的利劍就始終高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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