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外國做法 替補機制有先例
立法機關出缺替補,外國已有不少先例,可供借鑑。
不同國家採用不同的選舉制度,各式各樣,主要有“多數制”及“比例代表制”。前者包括加拿大、印度、英國等,一般遇有議席在任期中出缺時,會舉行補選填補。後者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德國、匈牙利、日本、立陶宛、新西蘭、波蘭、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瑞士等,一般遇有議席出缺,會採用同一名單替補機制(若同一名單用盡,有些國家會由最大餘額票數的名單上的候選人補上,有些則讓議席懸空)。
可見,許多擁有成熟民主制度的國家(尤其是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當遇到議席出缺時,都會採用替補機制來填補空缺。
“雖然香港不必照搬其他國家的制度,但至少可以借鏡其原則。”陳弘毅說。
政府提出的四個方案 並無明顯違憲
另一種質疑是,政府提出的方案可能有“違憲”的風險。對此,陳弘毅認為,四個方案都有一定法律理據,無明顯違憲。
“很多法律問題,並不是非黑即白,可能存在灰色地帶。”他說:“一個案件,除了有事實問題的爭議,亦有法律問題的爭議。前者一般由陪審團判斷,後者由法官裁判,有時雙方勢均力敵,均擁有具有說服力的論據,這時不同法院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法官也會有不同判決。這也是為什麼原訟庭、上訴庭和終審庭有時會在同一案件中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
四個方案逐一看
政府拋出的四個方案,哪一個最好?陳弘毅說他的研究只在初步階段,還未得出明確結論,但他從法律角度出發,向記者逐一說明各個方案的優劣:
方案一:限制辭職議員參加同屆任期內任何補選
陳弘毅指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均非“絕對權利”,可以受到某些適當合理的限制。這一方案是否有違憲風險,關鍵在於限制的程度是否合理。如果這一方案作出調整,只禁止辭職議員參加因其辭職而引發的那次補選,應該不算是過分的限制。
方案二:先用同一候選人名單,後再用遞補順位名單的替補機制(即早前當局提出的建議的修訂版)
陳弘毅認為,這個方案符合比例代表制的原則,被許多國家採用,違憲風險較低。至於細節問題,例如當同一名單用盡時用哪種方式補上,則需進一步研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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