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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明請辭 台公懲會:仍需交付懲戒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19 20:21:28  


  中評社香港1月19日電/台“監察院”19日通過“檢察總長”陳聰明彈劾案,將陳聰明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陳聰明也立即請辭。“公懲會”表示,由於陳聰明沒有因刑事案件遭褫奪公權,即便辭職仍需交付懲戒。

  中央社報道,公懲會委員長張信雄表示,公懲會將在收到“監察院”函文後,依照既定程序進行審議。公懲會書記官長沈美姬說,“公懲會”收到“監察院”彈劾陳聰明的函文後,將會分案給配受委員,並讓陳聰明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公懲會”再將申辯書影本函送“監察院”,讓“監察院”針對申辯書內容提出意見。“公懲會”審酌雙方說法,再視案情程度,給予被付懲戒人到庭陳述機會。

  “公懲法”第九條規定,公務員懲戒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由於“檢察總長”屬特任官,因此只適用撤職或申誡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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