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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扁案將在二三審之間徘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16 08:41:56  


  中評社台北6月16日電/台灣高等法院扁家四案宣判大幅降低刑度,陳水扁的律師轉述他的談話稱:“心情很好,上訴後很可能獲‘最高法院’發回,案件勢必在二、三審徘徊,最後可能判無罪。”高院的判決和陳水扁的樂觀判斷,不免讓社會大眾推論,即將出爐的高院裁定,不無可能是停止羈押,讓陳水扁重獲自由。

  聯合報社論指出,事情是否如此發展,可待進一步地推敲。首先,上訴“最高法院”,爭執的是高等法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部分則不能爭執。台灣司法體系審理重大刑案,固有纏訟數十年無法定讞的諸多實例;但其實絕大多數案件都是上訴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並不是很容易的事。

  回頭檢視高院判決的扁家四大弊案。陳水扁所涉及者,包括“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以及陳敏薰賄賂等三案,另有相關的洗錢和偽造文書等牽連犯罪。細查這三案,在事實方面特偵組和一、二審已經查證再三,或許某些部分認定有差異,例如養狗費用是否算是公務開支等等,但就有無違背法令而言,可挑剔之處並不多。其中可能涉及法律爭議者,“國務機要費”有“機密與非機密之分、領據或單據報銷、用於公務、大水庫理論”等部分;至於龍潭購地以及陳敏薰賄賂兩案,只有陳水扁所為,是否與“總統”行使職權相關,能否成立貪污罪。而這些部分,高等法院既仍均判決有罪,其論據也可謂相當紮實。

  例如,在龍潭購地案,高院判決指出,所謂職務,應指法令規定的公務員抽象權限,以及實際執行的具體權限;而“修憲”後,“總統”對於重大政策和重要人事有實質決定權,非僅“憲法”條文例舉的權力而已;一旦“總統”親力參與、影響、干預或形成重大決策,自屬“總統”實施職務之行為,“總統”自不得收受對價。就此部分是否涉及職務上行為因而構成貪污,陳水扁若想要在高院的論斷中找出理由上訴,恐怕並非易事;因而,陳水扁期待“最後全部均判無罪”,這種可能性恐怕非常低。

  基於以上的推論,則各自獨立的扁家四大弊案,很有可能其中有個別案件因找不出違背法令的理由,而遭到上訴駁回;從而,遂有一部分案件駁回確定、另一部分案件發回更審的不同結果。翁大銘案即是一例,他的炒股案和違約交割案上訴“最高法院”,結果炒股案駁回,判刑兩年確定,發監執行,違約交割案則發回更審;翁大銘即一面坐牢、一面審理,待第二案有了結果再進一步處理。同樣地,陳水扁四案若亦是部分確定、部分更審,他就要發監執行,然後繼續打官司。

  再看停止羈押的問題。羈押的理由是串證、湮滅罪證、虞逃等等,如今二審宣判,除了虞逃而顧慮不能保全刑之執行,大概別無理由。是故,純從法律來看,陳水扁交保的機會確實不小。但是,如前所述,陳水扁的案件,有些是很難找出違背法令的理由的,亦即很有可能部分案件很快就會確定。倘係如此,陳水扁縱然交保,恐怕也未必能如他所想,能夠長時間保釋在外,於二三審之間徘徊。

  扁案是否會“切割定讞”,與陳水扁能否交保,當然是司法審判的問題,卻將產生政治上及社會上的不同效應。若陳水扁此際放出牢籠幾個月,正好碰上選舉期間,不要說民進黨可能吃不消,社會民眾也要天天看著吵鬧不休。而倘若真如陳水扁所願,案件全部發回更審,而陳水扁又以自由之身在二三審之間徘徊多年也不定讞,其政治及社會效應將更難估計。但若是“切割定讞”,那又是另一番光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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