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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大日本研究心就在驚聲紀念大樓內。(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他說,日本在國際法上擁有兩件有效證明,一是1951年簽訂、1953年生效的舊金山合約,美國把北緯23度以北的土地全劃給日本,包括沖繩、釣魚台等島嶼,這是國際上有效的合約,但當時還是美軍管理;二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把沖繩、釣魚台行政權還給日本。
他表示,美軍將行政權交付日本、聯合國海洋公約規定12海浬領海,以及聯合國訂200海浬的經濟水域,所以日本海上保安廳的船艦、護衛艦可以在釣魚台的海域巡邏、驅趕漁民,不讓他國船隻靠近,議員可以搭船登島、甚至2008年撞沉台灣漁船“聯合號”,目的是想維持長期的實效支配。
他表示,美荷兩國同意,國際法院於1928年以荷蘭有效統治為由,裁定擁有菲律賓附近島嶼帕爾馬斯島歸屬權。1993年挪威與丹麥就揚馬延島爭議,是依地理原則由挪威擁有歸屬權;1953年英法海峽群島爭議案,國際法院認為遠古權利的考證不重要,關鍵在於誰能在近期更有效的進行統治,結果英國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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