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一中兩區、一中分治”期間,台灣的邦交國不需改變仍可維持,並以“中華民國國號”進行互動
為了達成分治的事實和實體運作功能,“中華民國”既有的“邦交國”不需要調整,中國大陸也不要惡意拉攏,以影響彼此的互動關係,並同意以“中華民國國號”繼續維持邦誼。
(七)兩岸在分治階段,可以兩岸共有疆域,進行聯合合作及資源開發
以兩岸共同疆域而言,包括東海、南海的疆域,可以跟中國大陸進行海洋資源的共同開發,包括對於太平島的台灣駐軍,視同兩岸疆域共同領土,因此可以共同協防,來抵禦外敵入侵,包括釣魚台主權也可由兩岸發表共同聲明。
(八)兩岸在分治階段,可以簽署軍事互信協定,互不侵犯條款進行聯合演習
基於兩岸共同防衛共有疆域的職責,兩岸軍事互信協定可以簽署,並進行聯合演習簽署互不侵犯條款,以作好兩岸軍事共同協防共同疆域之運作。
(九)兩岸分治階段,制度是協商機制繼續運作,已簽署的協議照常執行,並以創造兩岸人民福祉為前提,“擱置主權爭議,創造共同利益”。
(十)兩岸分治期間,持續建構兩岸經濟同盟合作,並以兩岸可以接受的名稱來參與國際組織
(十一)兩岸兩會協商模式持續運行,部分業務可以朝向“聯合治理”方式邁進,一旦兩會辦事處正式掛牌成立,則許多事務性協商第一線處理就可以有較佳的服務效能及作業效率,而溝通機制也以更直接。由於“兩岸一中兩區、一中兩治”,因此主權的爭議就擱置不理,因此只要在模糊可接受地帶,就能迅速取得共識進行發展處理。
(十二)同意“九二共識、一中框架”為原則
以往兩岸協商的基礎就是以九二共識作為認可前提,而一中各表改為一中框架,乃是將未來一個新中國作為標的,現況是一中各表,未來是一中共識,名稱趨同。
(十三)兩岸一中分治階段,現況台灣的運作制度無須作任何改變,而兩岸則是以“對等、尊嚴、互惠”的態度進行協商及治理
兩岸協商立場乃是以“對等、尊嚴、互惠”為基本原則,在協商過程並無誰大誰小問題,而是以互惠角度,共同創造兩岸人民利益及往來投資、旅遊、就學、工作交流便利為原則。
(十四)“兩岸一家親”的情誼不變,並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目標共同努力
兩岸基於相同血緣之祖先,因此“兩岸一家親”就是一家人的關係,只是分治實體不同,治理模式不同,然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使命,則是兩岸人民的共同價值及目標所在,因此需要共同努力去推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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