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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6-05-24 00:17:19


兩岸均堅持南海主權屬於廣義中國或整個中國
  中評社╱題:兩岸南海政策之比較分析 作者:許川(南京),東南大學台灣經濟研究所特約研究員

  隨著南海爭端日趨激烈,周邊各國尤其兩岸的南海政策是否趨同還是各異,備受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當前,中國大陸的基本立場是:主權歸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解決。而台灣的南海政策方針則是: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互惠。兩岸各自南海政策的提出背景和內容意涵各有側重。如何看待兩岸南海政策之間的差異性,以及與東盟、美國南海政策的不同,對我們解決南海問題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基於南海爭端焦點的變化,這必定對兩岸當局固有的南海論述或政策形成挑戰。那麼,兩岸各自的南海政策是什麼?東盟、美國對兩岸南海政策的反映和認識又有哪些不同?以及影響是什麼?這是本文分析的重心所在。

  兩岸南海政策的內容及其異同

  (一)兩岸南海政策總體概述

  當前,大陸政府針對南海局勢主要是本著“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及睦鄰友好的外交政策作為應對南海爭端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出發點。通過外交宣示、聲明、照會、遵循國際法、頒佈法律等多種方式和途徑積極與南海各聲索國展開溝通和交流,力求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其政策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維護主權權益的堅定立場,和平解決爭端的真誠願望,推動共同開發的務實主張,反對外來干涉的堅決態度。”①用官方文件的表述來講,其基本立場即是:主權歸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解決。而台灣的南海政策則主要是通過在島內頒佈海洋法律、實踐海洋政策和發表海洋倡議來維護和體現所謂“主權”,其論述主張著重集中在對所謂“憲法”之“固有領土”的堅持、對歷史性水域的堅持以及對台灣主體性地位的堅持。儘管因執政黨的不同導致其海洋政策略有差異,但總體上講,台灣南海政策的主線和基調即維護主權、守護和平始終沒有改變。馬英九當局將其高度概括為: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和平互惠。

  (二)兩岸當局南海政策內容的異同點比較

  1、相同點

  (1)兩岸均堅持南海主權屬於廣義中國或整個中國。台灣依據的是所謂“中華民國”及其所謂“中華民國憲法”“事實存在”的實體邏輯。即便是民進黨並不認同國民黨當局“一國兩區”的兩岸政治定位,但它在捍衛所謂海洋權益時也不得不訴諸於既有的政府架構和法律條文。而中國大陸憑藉的則是政府繼承理論,即: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對過去中華民國的政府繼承,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過去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和主張就是順理成章,因為前後之間只是政府繼承不是國家,而政府的主張代表國家,只要國家沒有被顛覆或者被吞併,作為這個國家之下的任何政府皆有維護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責任和義務。雖然兩岸當局南海政策出發點不一樣,但最終落腳點卻在同一線上,即維護廣義中國或整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2)兩岸都建議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南海資源。在各方皆不讓步、相持不下的情勢下,如何避免將事態進一步擴大和升級,兩岸均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政策主張。雖然“擱置爭議”只是一種解決問題的臨時措施,但在主權爭端一時還難以塵埃落定的狀態下,“擱置爭議”用來化解各方衝突未嘗不是可行之道。緣由在於維持現狀儘管不能使各聲索國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然而至少它可以保證既有利益不受損害,甚至還有增大的可能。而共同開發則是在擱置爭議的基礎上,實現自身利益的合理化和有效性。它不單單是在兩岸之間取得了高度共識,並且也獲得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讚賞和認同。堅持這一思想理論,對於兩岸而言,皆是有利無害。

  (3)兩岸皆主張利用和平方式解決南海爭端。和平方式是解決南海主權或領土爭端的最大公約數,它是“六國七方”乃至國際社會的共同呼聲。對於中國大陸來說,和平解決南海問題能夠為維護和鞏固南海主權提供堅實的合法性基礎;對於台灣而言,和平解決有利於避免因戰爭導致的經濟崩潰和社會分裂;對於東盟來說,與中國大陸抗衡,恐將喪失搭乘中國大陸發展經濟快車的機會;對於美國而言,一旦爆發戰爭,因戰線太長,恐會陷入泥潭而得不償失。兩岸都主張利用和平方式解決南海爭端有以下益處:一是避免內耗,有利於營造和平氛圍;二是堅持和平方針符合國際社會的共同訴求,它符合美國和東盟的戰略需求;三是有利於發展現今各方的經濟關係,增強相互之間往來的融合程度。

  2、不同點

  (1)兩岸對“主權”主張的意圖與主體的理解不同。一方面,大陸主張“主權歸我”,台灣傾向“主權在我”,儘管兩者僅有一字之差,但在含義上可能卻有諸多不同。首先,大陸的“主權歸我”強調的是無論現在是否完全歸屬於我,南海的主權都始終歸屬於我;台灣的“主權在我”即是說南海的主權在“我”手中。“主權歸我”是一種政治立場的表態,而“主權在我”表達的是一種事實持有的宣示。另一方面,它們也存在“主權”主體認知的不同。即大陸的“主權歸我”與台方的“主權在我”中“我”的所指對象不同。不言而喻,大陸政策中的“我”顯然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台灣當局的“我”則說的是“中華民國”(政府)。

  (2)兩岸對“共同開發”的對象的理解不同。大陸政府所謂的“共同開發”毫無疑問是包括台灣在內。既然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且不容分割的一部分,就應當享有權利與大陸共同行使南海主權;而台灣當局的所謂“共同開發”似乎僅僅局限在台灣與東盟之間,以避免給國際社會造成一種兩岸共同維護南海權益的觀感。因而,長期以來,台灣當局在兩岸海洋合作問題上三緘其口,瞻前顧後。

  (3)兩岸對“和平解決”的方式的理解不同。和平方式是指包括除戰爭之外的一切方式,其中主要有外交談判方式、法律方式、協商方式等。顯然,對於台灣來說,只有“協商方式”才與自身的地位和角色相一致。因為台灣既不具備主權國家的身份,也不是國際法下的法律主體,自然也就失去了在外交和法律上的發言權。大陸實則不然,中國大陸一直致力於以外交談判和法律途徑來和平化解南海利益衝突,對協商方式一向不太提倡,原因在於南海問題已經被無形地多邊化、國際化了,這並不符合大陸政府解決南海爭端的初衷。

  (4)兩岸對“擱置爭議”的內容的理解不同。近年來,大陸與台灣都不約而同的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南海政策方針。在大陸看來,“擱置爭議”必定不是指擱置南海主權爭議,南海主權不論是從歷史上還是在法律上都屬於我國,但對於南海資源,各方可以擱置資源利益之爭,由利益相關方共同享有、共同開發。相反,台灣當局的“擱置爭議”似乎既包括了擱置主權爭議,也涵蓋了資源爭議。換言之,大陸的“擱置爭議”是維護中國主權,是為了未來更好地維護主權,是實質性的權宜之計,而台灣的“擱置爭議” 不僅(基本)可能導向長期擱置,而且也可能是其藉以走向獨立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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