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特別費應併案偵結,機要費應追查另一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4 09:21:19  


  中評社香港11月24日電/媒體報道,高檢署查黑中心已調閱陳水扁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的資料,及呂秀蓮桃園縣長任內特別費的明細;檢方並稱,不論是否需要單據的部分都會清查,且民進黨的政要如蘇貞昌、謝長廷、游錫堃及陳唐山等人皆被檢舉,亦在調查之列。據檢方稱,調查標準會與馬英九相同。

  聯合報今天社論指出,檢方若能公平調查每一位政治人物,樹立反貪腐的標準,及澄清制度上的疑義,自會受到肯定與支持。但檢方的處置若未盡周延,或流於選擇性辦案,則恐將造成政局不安,正義淪喪。因此,檢方偵辦特別費和機要費案,理應嚴守三項原則:

  一、調查的範圍或項目須相同。倘若馬英九與所謂“民進黨天王”的特別費,不論是否需要單據部分均受調查;則被陳瑞仁檢察官放掉的陳水扁機要費“不需單據的一半”,即應一視同仁,重啟調查。因為,馬英九等的首長特別費,其一半不需單據,及可匯入個人帳戶,皆是政府法令明定,有所準據;至於陳水扁將機要費分成“一半要單據、一半不要”,卻是陳水扁擅自主張,沒有任何法令依據。如今,依法令,不需單據者(特別費),檢方追查其用途;依法令,需要單據者(“國務費”),反而不調查,恐怕難得其平。何況,陳水扁連“需要單據的一半”,都以所謂祕密外交為藉口,用假發票報銷,而其說詞經查“純屬虛構”,涉及貪汙;則其擅稱“不需單據的一半”究竟作何用途,自更應查究明白。

  二、調查的進度須同步。檢方於起訴吳淑珍後緊接著就傳訊馬英九,但如今才開始調閱呂秀蓮和陳水扁特別費的資料,對於其他天王,則尚未展開任何行動。這種安排,彷彿有一順序:“打一個綠的,就打一個藍的;打了陳水扁,就拿馬英九作陪;打了馬英九,就輪到呂秀蓮。”但這種順序一點也不公平。因為,陳水扁畢竟不再競選,而馬英九與蘇貞昌等卻皆是各別政黨命脈所繫的政治領袖;檢方若先馬後蘇,或先蘇後馬,非但助長政潮,亦失公平。因此,除了陳水扁的機要費以外,其他因特別費受調查的政治人物,其偵辦進度務須同步,且應一起公布調查結果;以示在實質正義及程序正義上,皆有一致之標準。

  三、支領機要費或首長特別費的公職人員,據統計達六千五百人之多,且民進黨昨日又追控已經去職的多名重要首長;這些均應分批列入調查。因為,“審計部、財政部”既然一再表示,這類費用不是首長個人收入,須用於公務,用不完須繳回;而據查迄今為止僅有“前財政部長”王建煊等少數首長曾經將用不完的特別費繳回,則自有調查其餘所有首長使用情形之必要。若待調查的人數過多,不可能由高檢署查黑中心獨力承擔,則似可將較重要的政治人物留在查黑中心調查,其餘分給各地檢署和調查局。有人說,這是“制度的陷阱,不應深究”;但檢方如今的任務正是應將“陷阱”(如果是陷阱)的全貌呈現出來,不能只對付已經落網的幾隻獵物。

  總之,事態發展至如今這種欲罷不能的地步,檢方偵辦此案應有的態度是:“一種標準,兩種類型。”一種標準,就是對陳水扁與對馬英九同一標準;對翁岳生與對蘇貞昌亦同一標準。兩種類型,就是“國務費”是一個類型(全部需發票),特別費是一個類型(一半不需發票)。

  因為是“一種標準”,所以應將所謂“政治天王”們的特別費案,併案偵查,同步結案;因為是“兩種類型”,就應對陳水扁“國務費”自稱“不需發票的一半”重啟偵查,不可獨獨漏去吞舟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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