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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將“違規”與“容錯”混為一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09 11:29:06  


  2007年,江蘇贛榆縣柘汪鎮響石村的2000多畝土地被征用,但從2011年12月以來,500多戶失地農戶再也沒有拿到國家的糧食直補。柘汪鎮鎮長顧少波稱,錢如果全部發放給農民,農民可能一年就花光。顧少波說,共產黨員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時需要有勇氣去違反點規定。

  首先必須正視的是,這名官員之所以會口出“黨員要有違規勇氣”的雷語,是在思想認識上出現了偏差。在他看來,“違反點規定”就是“犯點小錯誤”,而黨員幹部在工作中難免會犯點錯誤,也就是違規;反正在制度上又允許黨員幹部犯點小錯誤,即“容錯”機制。顯然,這名官員將“違規”與“容錯”劃上了等號,以至於將兩者混為一談。 

  事實上,“容錯”同“違規”,是有本質區別的。設立“容錯”機制,是為了鼓勵公職人員大膽創新和探索,免除他們的後顧之憂。雖然效果不好,甚至造成損失,但只要程序符合規定,未謀私利,可以減輕或免除有關人員的責任。可見,設立“容錯”機制,是從制度上保護公職人員創新的一種體現。也就是說,科學發展需要“摸著石頭過河”,在探索過程中,犯錯是難免的。因此,應通過“容錯”機制來保障“創新者無罪”,保證創新的“領頭羊”不致成為“替罪羊”。

  而所謂“違規”,是指一些公職人員,明知道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定,卻故意去違反。比如,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再看當地鎮政府,將失地農民的補償款克扣、甚至侵占多年,已經嚴重違反了這一規定。至於這名官員稱“為的是大家的利益”,純屬無稽之談; 恰恰相反,一旦官員違規,勢必會侵犯群眾的利益,這種“犯錯”,也是法律和制度絕不容許的。

  可見,只有為創新犯錯才需要勇氣,而違規僅是一股匪氣。官員將“違規”與“容錯”混為一談,不僅損害了法律和制度的尊嚴和公信力,而且傷害了民生,必須予以規避。首先,對違規行為,應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能姑息。同時,在實施“容錯”機制方面,應建立公開透明的決策、執行和評價機制,避免某些公職人員把“犯小錯”當成家常便飯,要麼鑄成大錯,要麼小錯不斷。換言之,僅允許“試錯”還不夠,還要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去主動“糾錯”。(時間:4月9日 來源:山東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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