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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詐彈”頻現的警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20 14:55:23  


3天16架次“詐彈”,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近日,航空公司連續發生多起航班“詐彈”威脅事件,此事件不僅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虛假恐怖信息的發布也嚴重擾亂了安全飛行秩序,對公共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我們在對“詐彈”威脅行為進行譴責、懲罰的同時,更需要進行反思,如此嚴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為何屢禁不止?

  航空“詐彈”肇事者雖然沒有實施恐怖破壞行為,但造成的損失顯而易見,最直接的損失就是航空公司為應急處置需要付出高額的成本以及對公共資源的浪費,例如:飛機重新起降費用、地面服務費、重新安檢費用以及退票安置費用等費用的損失。就乘客而言,“詐彈”威脅不僅使乘客因返航、備降或推遲起飛而遭受實際的物質利益損失,而且還使乘客的生命安全處於危險狀態而引起安全恐慌,直接損害乘客的公共安全利益。

  與航空“詐彈”造成的巨大損失相比,肇事者的違法成本卻相對低下,對行為後果的處罰力度也遠遠小於違法行為本身所造成財產損失、人身損害以及公共利益的危害。從刑法處罰來看,目前我國對於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291條第2款進行處罰: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造成嚴重後果”沒有明確的、統一的認定標準,其結果往往是從輕處罰。從民法上來看,航空“詐彈”行為雖然對航空公司、機場和乘客造成了物質損失或者人身損害,但是,在實踐中,鮮有受害主體向肇事者提出民事賠償。

  其實,受害者的利益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無非是出自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的缺位,現行的《刑法》、《民航法》等相關法律對於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並沒有規定細致的條款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在民法上也僅能依據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這造成了司法機關在處罰、判決類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據的困境。二是懲罰機制的缺失,對發布“詐彈”信息者缺乏嚴厲的、有效的懲罰機制,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對其過度“容忍”,讓肇事者有恃無恐。

  讓法律和相應的懲罰機制不再缺位,首先應在法律法規上對於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進行細致的規定,對其實行“零容忍”;其次,完善《民航法》等相關法律,讓受害者直接從民事上追究肇事者的經濟賠償責任,讓其承擔因“詐彈”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或者精神利益損失。(時間:5月20日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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