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如何“拆除”民航“詐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20 14:58:59  


  5月15日和17日,國內連續發生兩起機場航班“詐彈”事件,影響16個架次航班。目前,兩次“詐彈”案犯罪嫌疑人已被廣東東莞警方和江蘇鹽城警方抓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

  隨著江蘇警方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季某以及此前為報復社會而“詐彈”威脅深圳5架航班的王某亮落網,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導致近期16個架次航班備降或返航的“詐彈”案件終於暫告段落,公眾緊綳的神經得以緩解。

  短短幾日,發生數起連環“詐彈”事件,性質之惡劣、影響之深遠,確實令人深思。儘管事後證明基本是虛驚一場,但此般高成本地折騰,停飛、迫降如此頻密,不僅會對航空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而且會對乘客心理造成嚴重傷害,從而引起安全恐慌。對於這種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理應從嚴懲處。

  從嚴懲處,首先應體現在立法上。按照《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限最高可達15年。刑罰不可謂不嚴,但與此類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巨大損失相比,法律對於犯罪分子缺乏經濟懲罰的相關規定,同時將航空安全與廣場等其他公共場所適用同一條款,處罰力度也明顯過輕。

  從嚴懲處,需要執法更加嚴格。近年來,我國以恐怖信息威脅航班案件頻發,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力度過輕。比如2012年10月,貴陽機場一旅客過安檢時謊稱“包裡有炸藥”,接受批評教育即被放行;三亞機場一乘客謊稱帶了炸彈,致使166名旅客行程延誤,最終也只是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2012年“8•30”深航航班“詐彈”威脅案,被告人僅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這些案件中,沒有一起案件的責任人或被告人受到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處罰。輕縱少罰,很難為人們提供警醒,反而會放縱某些人為一己之私而置公共安全於不顧,動輒製造“詐彈”事件。

  “詐彈”事件的發生,大都是為了“洩憤”,或者“惡搞”。案件查處過程顯示,部分涉案人員缺乏對散布恐怖信息威脅航班行為後果嚴重性的認識。因此,要想真正“拆除”民航“詐彈”,除了嚴懲之外,還必須從普法宣傳上多做文章,加強法律宣傳,讓公民了解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後果,對杜絕類似案件再次發生十分必要。(時間:5月20日 來源:渤海早報)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