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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依循權責一致 推進錯案責任追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20 11:23:14


  浙江“張高亮叔侄冤案”自去年昭雪以來,已成為當代冤獄的典型標本。這一個案甚至被寫進了今年“兩會”上的“兩高”報告中。而“對製造冤獄的‘女神探’應追責”等聲音,在“兩會”期間也產生了共鳴。如今,追責終於啟動。4月9日,浙江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朱巧湘稱,調查組將對“二張”錯案原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部門辦案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調查,並將根據調查情況,嚴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其中就包括了案件的審核人——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預審大隊大隊長聶海芬。

  “聶海芬”當然只是一個符號。一個錯案的釀就,通常貫穿了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執行等完整的刑事司法流程。這裡的每一個環節,對應的都是不同的辦案人員。如果“互相制約”的權力監督機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錯案完全可能在某個訴訟階段被發現,進而被避免。

  但正因為依循“職權主義”模式的“公檢法相互配合”更被尊奉,而具體的辦案人員為避免“疑案從有”可能帶來的職業風險,又習慣於選擇借助“上報”或“請示”來規避責任。這使得大量非辦案人員也“被迫”捲入錯案。從另一視角看,政法系統內的迫於民意壓力和種種不當干擾的協調辦案等機制,也在客觀上將更多的官員帶入到錯案的製造者行列中來。推進錯案責任追究,首當其衝的問題也許就在於,誰才是錯案的最終責任人?是衝鋒在前的一線辦案人員,還是隱居幕後發號施令的“相關領導”?

  也正因為錯案責任追究在“誰的錯案”與“如何追究”上一直無法達成共識,錯案責任追究制這個自22年前就已建立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極少被啟動。當年比“浙江二張案”更為轟動的“湖北佘祥林案”中,因被害人的“死而複生”,佘祥林冤案始得平反。在輿論汹汹之下,湖北有關部門成立了“專案組”(就像當年成立“專案組”偵辦佘祥林一樣)來推進錯案究責。共有28名警察被調查,其中7人進入了“大名單”並被叫到武漢談話。那次究責以一位被談話的警察自殺身亡而不了了之。這位警察當年在佘祥林案專案組中排名最末,他在自殺前留下了血書:我冤枉!

  冤獄已平反,究責遲遲不能啟動,個中原因,當然不是沒有究責制度,而是究責要依賴的調查主體,仍然是當年的“有關部門”,甚至是當年的“協調機關”。若仍以“聯合調查”或“協調辦案”等方式來追究錯案責任,這與當年製造冤案又何異?

  製造錯案的違法行為必須追究,但要以法治的方式來追究。製造錯案的責任人理當受到處罰,要本著“權責一致、責罰相當”的原則來處罰。拿下“女神探”雖為輿論所關切,但在依法究責中,這並不是最重要的。“女神探”背後,還有多少責任人,他們分別應承擔何責,這才是司法公正的關切所在。(時間:4月15日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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