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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減少死刑罪名 體現“科學立法”精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9 11:07:11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這使得我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這一次,如果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我國的死刑罪名將進一步降至46個。其中,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死刑罪名的取消,尤為引人關注。因為,曾成傑案、吳英案等都曾引發過輿論熱烈討論,越來越獲得公眾認同的一個觀念是,非暴力犯罪要慎用死刑。

  讓罪犯得到合理、公正的懲罰,既不放大也不縮小,更能體現法治的真義。上一次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有論者稱之為“生命權重於財產權”;此番再度取消9個死刑罪名,進一步壓縮了非暴力犯罪適用死刑的範圍,而且不再局限於經濟性非暴力犯罪,這無疑是法治的進步。取消這些死刑罪名,不僅因為近年來司法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也因為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早就是世界的潮流。

  取消死刑罪名總會引發一些擔憂,害怕此類犯罪行為因此猖獗;然而,上次取消13個死刑罪名,已經證實這一擔憂毫無必要。曾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如果貪污50萬元就處以死刑,就沒人敢貪污了。”事實上,在香港,對貪官的懲治力度要比內地遜色很多,被判刑10年以上的貪腐官員極少,廉政公署的絕招不在於重刑而在於“零容忍”。真正的威懾力不在於“貪50萬元就死刑”,而在於“貪1元也要查”——如果貪污罪成立,就將失去高達幾百萬港元的養老金和公職。

  如學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廢除,取決於民族心理對於公正感與人道發生衝突時的取舍。即便我們暫時不能廢除死刑,但至少可以從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漸削減死刑罪名。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提倡廢除死刑的同時,要求那些還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何謂“最嚴重的罪行”,在我們的國家,不同的時期肯定會有不同的理解——集資詐騙罪可以取消死刑,貪污罪取消死刑則很難獲得認同。因此,取消死刑注定是一個漸進實施的過程。

  減少死刑罪名無損於法治的威懾力,相反,這是四中全會“新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極其重要的“科學立法”精神的彰顯。死刑絕不是越多越有威懾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死刑一旦執行就將無可挽回,錯案冤案又絕非罕見。科學立法要重視立法懲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視懲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僅要體現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之類的立法項目中,同樣應該體現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則裡。(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舒聖祥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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