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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理性看待復旦投毒案的“翻供行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11 13:13:51


  12月8日上午,備受公眾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5法庭公開審理。被指在飲水機內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致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其沒有殺人動機,在投毒後對水進行了稀釋。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為爆發性乙型肝病巧發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鑒定黃洋死因。

  消息一出,旋即掀起網上一片熱議。復旦投毒案何去何從,關係到輿情和人心向背。但事實上,任何一名普通公民,只要他未被法院宣布剝奪某項權利,那麼他便有權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復旦投毒案中的被告人也不例外。

  雖然有人認為被告人的辯解是“蒼白無力”的,也有人認為被告人的辯解“互相矛盾”,是“最後的掙扎”,如此等等。但在筆者看來,對於被告方在法庭上的翻供或者“辯解”,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庭未做出判決之前,輿論不宜輕下結論,這既是對生命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的尊重。

  “翻供”不是嚴格意義的法律概念,只是司法實踐中常用的一個說法。其實,所謂翻供就是推翻原有的供述。對於被告人的翻供,關鍵要看他推翻的供述是否屬實,如果原來的供述本身就是不屬實的,翻供則更有利於查明案件真相。另一層面來說,即便被告人翻供,法院也不會就此認定某一或某些犯罪事實不存在了,一切還是要靠證據支撐。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被告人的翻供是一種常見現象,也不一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對於被告人林森浩而言,我們尤須理性對待他的翻供行為。畢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要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處於平等的地位。

  管窺復旦投毒案,翻供的心理動機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被告人因記憶原因而改變原有供述的內容;也有可能如網友推測那樣,出於僥幸心理和抵賴動機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內容;還有可能是因為確實掌握了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原有的結論。然而,二審辯方質疑黃洋死因的翻供是否能夠被法院采信,其理由與被告人口供作為一種證據的有效條件要達成一致,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相關性、程序合法性。只有被告人的翻供出於充分、確鑿的案件事實,翻供的內容才可以成為有效的定案根據,也才可能會影響審判的結果。

  所以說,面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的翻供,我們不能對案件存有先入為主的偏見或預斷。既不能簡單籠統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顧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其它充分、確鑿的證據來輕易肯定被告人的翻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的原則,應成為司法人員確定被告人所提出的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據。何況允許合理翻供,既是保障被告人合法辯護權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需要。

  哲學家黑格爾說過這樣一句話:“即便一個凶手做出低於人類水平的罪行,我們還是要把他放在人類的水平上對其審判。”由此看來,對於任何人的審判,即便是罪大惡極者的審判,都應當保障其享有的權利。亦即說,法律以科學為依據的公平正義比案件的本身更重要。正視並尊重翻供的權利,體現的是法律的程序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尊重翻供權也是對法律的一種尊重,賦予被告人的翻供權,法律的天塌不下來。(來源:人民網 作者:黃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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