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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被“遺忘”的不是探親假是權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6-24 14:53:12


  其實,在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不只是給已婚職工每四年一次20天的探望父母假期,屬於未婚職工則每年一次20天探親假,如果是夫妻兩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依照這一規定,每年更可以享受30天的探望配偶假期。更需要指出的是,所規定的所有探親假天數,都是“淨值”,來往路途交通占有的時間還可以另加。探親假期間不僅基本工資照付,來往交通費用亦可按規定在單位報銷。筆者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就曾休過一次探親假,盡管與妻子相距只有50多公裡,依然在假期之外增加了兩天“趕路時間”,除了當月的獎金等上班福利被扣除,基本工資分文不少。

  按說,出台於1981年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盡管至今已超過30多年,但并沒有廢止,任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適用對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但對於時下衆多民營等非國有企業,顯然也具有“參照”作用,無論如何他也不應該被人們,尤其是適用單位部門所“遺忘”。而在1995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中,第四十條第五項對於勞動者的休假就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而且第四十五條更明確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說明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不僅有效,更適用於現在的非國有制企業單位。

  顯然,不少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忘記”探親假的存在,很多人甚至“聽都沒聽說過”并不是因為時間久遠,而是長期沒有再執行造成的“誤導”,讓很多人壓根就沒有想過還有這項規定,特別是在公休假日無法保證,帶薪休假更無從談起的時下衆多非公有制企業中,員工不敢提,企業“假裝不知道”,休假過長就意味著丟飯碗的氛圍下,連明確適用對象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也受到影響,都把國務院這一極具人性化的探親休假規定給“遺忘了”。相關報道顯示,我國公民的全年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共計已達到115天,從數字上看,全年有三分之一時間在休假,這一數字也位居世界中上游水平,如果再將“探親假”包括進去,休假的時間注定要排在世界前列。

  然遺憾的是我們公民享受這些假期的“含金量”非常低,除了法定節假日之外,不但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無法保證“雙休”,很多非國有制企業甚至連每周一天休息都難確保。即便是法定節假日,非國有企業的員工能够“休假”,但大多并沒有“帶薪”,這實際上不是“休假”是休“假”。在就業形式緊張、企業處在“強勢”位置的情況下,員工不敢爭取自己的帶薪休假權利似乎已成常態,使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很多情況下被單位企業尤其是民企所“架空”,而政府相關監管部門對此似乎也無能為力,自身休假尚不能完全保證,自然很難有底氣去監管企業。久而久之,包括探親假在內的不少休假規定也就不知不覺的被“遺忘”。

  被“遺忘”的是探親假,實質被“遺忘”卻是作為職工、員工的“合法權益”,當這種休假權益不能有所保障,其他侵犯員工合法利益的行為則根本難以消除,因此,對於執行落實國家相關休假規定,政府部門或相關行政執法機構,不妨就先從轉變自身觀念做起,將按規定休假也作為提高工作效率和轉變作風的一項內容,以此來輻射和帶動企事業單位來保障職工按規定帶薪休假的合法權利,同時加大對企事業單位的休假規範和違規查處力度,保障員工按規定休假,既是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利,也是為了讓員工更加精神百倍的高效工作,把休假權利還給員工贏得高效,時間雖是“金錢”,然效率才更是金錢與效益之和,無論對於企業還是政府部門機關,無疑都更“劃算”。(來源:東北新聞網 作者:朱永華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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