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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警察開槍,立法明確之後監管尤為重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10 15:42:16


  現行《人民警察法》頒布於1995年,2002年進行過一次修訂,10多年過去了,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人民警察的履職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這部法律因時而變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人民警察法》大修,公衆的目光集中於其中使用武器的相關條款,也是理之固然。一方面,在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過程中,警察使用武器是其履行職責的特殊權力和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警察使用武器可能帶來致命的後果,而這種後果往往無法挽回。警察使用武器的理想情形自然是在需要使用的時候果斷使用,同時又杜絕濫用。而怎樣向這種理想的情形靠攏,自然需要法律的規制。

  現行《人民警察法》其實并非沒有警察使用武器的相關條款。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但是這樣的規定顯然過於粗略,除了《人民警察法》,目前對警察使用武器主要依賴一部行政法規進行規範,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條例中對“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的15種情形作了列舉,同時對警察“不得使用武器”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分別作了規定。

  警察使用武器關乎人命,這樣天大的事情卻依靠一部行政法規來規範,從法律效力考慮,位階未免太低。而條例本身因為立法較早,揆諸當下現實,也存在諸多不適。

  法律的不完善帶來了許多問題。近年來因警察開槍而引發公衆圍觀的熱點事件頻出,輿論對警察應開槍而未開槍的指責有之,對警察不應開槍而開槍的質疑也有之,而對警察來說,開好了是英雄,開不好要被追究責任,因邊界不明晰產生的困擾也在拉低警察的專業水准。

  現在,通過修訂《人民警察法》,將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具體規定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中,無疑更能凸顯警察開槍的嚴肅性,也意味著立法機關對警察使用武器權力需要嚴格規制這種普遍民意作出了鄭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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