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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天津大媽非法持槍案,判決難在哪兒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06 17:45:31


  2016年底,天津大媽趙春華因擺攤打氣球,被一審法院判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3年零6個月。據報道,2017年1月26日,該案二審將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上訴人趙春華委托的律師將出庭為趙春華做無罪辯護。而坊間對二審法院將作何判決出現種種猜測。

  自從該案一審判決之後,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就開始了對此案的激烈討論。其中不少觀點是明確的批判性意見。其實,本案爭議的問題并不複雜,就是對於槍支界定的標准怎麼理解。而這個標准由公安機關制定,在具體案件中也是由公安機關實施鑒定的。問題是對公安機關的鑒定意見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該怎麼看。顯然,基於目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檢察官和法官更樂於接受公安機關的意見,本案正是如此。

  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鑒定意見只不過是訴訟證據之一,對於公安機關的鑒定意見,就像其他鑒定單位做出的鑒定意見一樣,法院完全可以也應該做出自己的判斷,特別是價值判斷。因為司法裁判的價值追求與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的目的是不完全一致的。如果混淆了二者的區別,真的就容易出現警方摘什麼菜,檢察院就上什麼菜,法院就做什麼菜的一邊倒局面。這個就背離了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還要相互制約的訴訟原則。

  最近幾年類似的非法持槍案件已經發生多起,每次影響歸影響,爭議歸爭議,法院遇到新案時照樣判決有罪,只不過輕重有所不同,無罪案極為少見。例如趙大媽一案的原審法官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即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的,為“情節嚴重”,基准刑為有期徒刑3年,如果超過5支,每增加一支,刑期增加6個月,因此,趙春華擁有6支這樣的“槍支”,刑期確實應為3年零6個月。這樣的“依法判決”看起來似乎并沒有錯誤。但是,不同城市到處都存在類似打氣球的攤販,它們當年的合法存在卻又在一夜之間變成了犯罪,這樣的司法判決起碼與民衆對於非法持槍犯罪的認識有太大差距,不但引起了多數民衆的非議,連一些司法人員自己恐怕也會產生是不是真有罪的懷疑。更不用說類似案件中的被告人常常會以根本無罪的理由提起上訴,無論二審判決如何,這樣的判決對司法公正已經產生了傷害。

  就刑事訴訟的程序而言,公安機關按相關規定,只要符合一定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就可以立案偵查,而且之前類似的非法持槍案例都基本上進入了公訴程序,即被認定為刑事案件。而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於案件的主要了解都來自於由偵查機關所制作的案件卷宗材料。因此,審判機關對案件有關事實的判斷,可以說實際上是對檢察機關移送的案件卷宗的審查和確認過程,在法院認為刑法中的槍支就是偵查機關認定的槍支時,其他的情節信息不再受到重視,司法人員在面對同樣的信息來源進行判斷時,得出相同的結論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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