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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糧食市場化改革應與法制建設同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16 18:22:33


  近日,隨著2016年12月底最高法院再審指令的下發,內蒙古農民王力軍因無證無照收購玉米獲刑一案,又一次引發關注與熱議。

  來自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白腦包鎮的王力軍以種地務農為生,自2008年起從事農閑收購玉米的小營生貼補家用。然而,2016年4月,臨河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力軍“沒有辦理糧食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而進行糧食收購活動,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且數額較大達到21萬餘元”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違法”“合法”各據其理

  該判決一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巨大爭議。

  “隨著產量攀升,賣糧難”“市場放開了,才能一家有‘女’百家求”的現實呼聲怎麼辦?“從農戶手中收購玉米,再賣到當地糧庫”這一“正規渠道”哪裡出了偏差?“我沒證沒照,糧站是不是就不該收我的玉米?但為什麼有些地方還打電話鼓勵我去交糧”的主人公疑慮誰來解答?小門小戶的“二道販子”收購是否就構成“非法經營罪”?判決援引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版本是否符合現行市場?一個個異議被相繼提出,犀利發問,輿論嘩然。

  於法有據是否就合情合理?兩種對立觀點發生碰撞。一種觀點認為,糧食是涉及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資源,在收購、買賣等環節均有嚴格制度,無證無照收購玉米的行為違反了糧食流通領域的相關規定,數額較大,理應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表示,其行為雖具有一定違法性,但客觀上并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沒有違反社會秩序,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只要不違反契約,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前者,我們聚焦上述判例援引的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糧食流通條例》,其中明確規定,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經營者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資格,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衆所周知,糧食收購許可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雖然此條例已是加快糧食流通市場化進程的標志性文本,并於2013年7月和2016年2月進行了修訂修改,卻在與市場現狀的匹配上依然有著合理性的提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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