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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賦予教師懲戒權,不等於體罰合法化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3 16:46:13


  教育和管理學生應有必要的手段,相對而言目前中小學對學生教育管理的手段比較單一,以批評教育為主,但效果有限,約束作用不明顯,一些學生不懼怕批評教育,屢教不改,反而影響到老師的威信,不利於正常的教育管理,使得一些老師被迫選擇體罰,彌補手段的不足。所以,基於實踐的需要,有必要引入適當懲戒手段,更好管理教育教學秩序。并且,從學生的健康成長的角度來看,適當的懲戒,讓孩子懂得行為有界綫、越界有代價,有助於培養孩子的規則意識。

  不過,懲戒學生往往與學生的權益緊密相連,中小學生還不是成年人,身心容易受到傷害,懲戒的運用要滿足保護的基本前提。正因如此,在我國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禁止教師體罰學生。由此可見,在學校教學管理中引入適當的懲戒手段,有必要厘清懲戒與體罰的界綫,在賦予教師懲戒權力的同時,又對老師懲戒手段的運用加以限制。

  從青島的地方性規章來看,辦法提出了“懲戒”的概念,目前的意義僅限於承認中小學校對學生懲戒的合法性,還不具現實可操作性。比如,條文設計僅提出“影響教育教學秩序”,“適當懲戒”,包括懲戒的前提、懲戒具體方式方法、把握的度,沒有具體的設計,而且中小學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心特點也不同,也需要區別對待,懲戒範圍與適合的方式應有所區別。

  總之,懲戒學生不等於體罰合法化。雖然,從形式上看,懲戒學生與一些體罰方式可能相同,但本質而言,懲戒是依法“懲戒”,而不是賦予教師懲罰學生方式自決的權利。青島的地方性規章中允許老師“適當懲戒”,還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充分征求教師、家長和社會的意見,進一步細化懲戒相關規定的設計,形成相對統一的尺度與規則,不宜將懲戒規定制定的自主權下放給學校乃至教師,否則,真有可能導致體罰的合法化。此外,懲戒學生還應遵循謹慎的原則,既有必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防止懲戒過當,傷害學生權益,也有必要建立效果評價制度,在實踐中逐步改進和完善。(來源:新快報 作者:房清江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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