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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學校“懲戒權”立法還需細化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3 22:46:46


  現代教育學認為,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針對學生失範行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種合理的他律手段,有助於避免失範行為的再次發生,促進合範行為的產生與鞏固。因此,適當的懲戒權應是教師基本的職業權利之一。

  然而,一直以來,我國法律并未系統地規定學校懲戒權。在對於學校“懲戒權”語焉不詳的同時,相關法律法規卻對“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這直接導致教師對於一些頑劣學生不敢管、不願管,既無助於其個人改過自新,也嚴重影響了正常的教學秩序,對所有學生的受教育權利造成損害。再加上體罰缺乏法律上的界定和解釋,不少人往往將學校正常的教育懲戒混同於體罰、變相體罰,容易引發對於學校的誤解,引發家長和學校之間的矛盾衝突。

  近年來,中小學生圍毆、虐待同齡同學,甚至毆打老師的新聞屢見報端,引起社會對校園暴力問題的關注和討論,關於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責任能力的呼聲高漲。但刑法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後一道防綫”,只能是在其他社會手段和法律手段無能為力時發揮作用。現在校園暴力問題突出,很大程度上源於學校教育懲戒“第一道防綫”的失守。青少年正值身心發育的關鍵期,可塑性很強,學校通過對學生施加外在的、強制性的影響,往往能够有效矯正學生非社會性行為,使學生自覺防止同類錯誤的發生。相反,直接訴諸刑法,則會毀了一個年輕人的未來,使其對社會感到失望,甚至產生報複心理。

  此前,對於教育懲戒權的呼籲已多次出現在兩會等議政視野中。如今,青島率先出台我國第一部以學校為主體的地方性政府規章,明確賦予了學校和教師適當懲戒權,具有破冰意義。不過,單是有了法律依據還遠遠不够,什麼樣的懲戒才算是適當,懲戒與體罰的邊界在哪裡,不當懲戒如何追責,這些必須予以明確界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從發達國家立法經驗來看也是如此,在美國,體罰是被允許的,但老師必須依據政策裡詳細寫明的具體部位而進行體罰。日本則在相關法規裡明確告訴學校什麼行為是懲戒,什麼是體罰,如讓學生餓肚子不回家是體罰,學生犯錯罰掃地是懲戒。因此,我們在試水學校“懲戒權”立法的同時,必須細化相關標准,厘清懲戒範圍和方式,既充分發揮教育懲戒的威懾作用,又能保障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來源:南通日報 作者:張楓逸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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