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釋法“量刑標准”,讓公民個人信息更安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1 15:50:20


個人信息洩露的危害有目共睹,尤其是如果個人信息洩露之後被犯罪分子用以實施犯罪更令人擔憂,最典型的就是電信詐騙。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相關典型案例。

  對於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這是一個具有標志性意義的立法,值得稱許的地方不少。

  之前,為應對處於高發態勢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將上述“兩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將犯罪主體擴大到一般主體。

  最新出台的兩高《解釋》,將抽象化的法條進一步具體化,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認定標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認定標准等十個方面,涵蓋了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辦理的各個方面。《解釋》對於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活動,指導性進一步增強。

  尤其是該《解釋》中,確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更加方便辦案機關“對號入座”。之前,廣東公安部門的“收網行動”,一次便查獲公民個人信息1600餘萬條。但令人遺憾的是,“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卻是“真空地帶”。司法實踐中,很大程度上需憑借辦案人員“主觀判斷”,由此造成入罪門檻的“模糊不清”,量刑的合理性也大受影響。

  《解釋》在細化上也頗有突破,僅入罪要件“情節嚴重”,就劃分為信息類型和數量、違法所得數額、信息用途、主體身份、前科情況等5類,每一類中又明確具體“杠杠”,更加方便“按圖索驥”。而在“情節特別嚴重”中,又立足實情,確定了“數量數額標准”、“嚴重後果”兩類情形,且與前者拉開適當“差距”,較好地體現了刑罰的“階梯性”,“尺度”也更加科學合理。

  定罪量刑標准的制定,也體現了“因時而動”、“因地制宜”的色彩。近年來,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呈現多發之勢。廣告推銷雖是合法的行為,但采取的又是非法手段,如果不嚴厲打擊,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就要深受戕害。是以,《解釋》列出“兩種情形”,即“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額標准與主觀標准相結合,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法精神。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