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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深圳鸚鵡案,不知法者不免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3 19:02:07


  近日,深圳80後市民王鵬因為出售兩只自己養殖的綠頰錐尾鸚鵡被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據報道,王鵬已經提起上訴,其二審辯護律師已經表明將為其做無罪辯護(昨日《南方都市報》)。此案一出又引起了大衆的“同情之心”,似乎是證明“奇葩”判決的又一典型。不少媒體還采用了“男子賣了兩只鸚鵡被判五年”之類的標題。

  而事實上,此次涉案的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被告人出售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無疑。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就明確將“馴養繁殖的物種”列入刑法保護的範圍。法院審理後,以指控購買相關動物的證據不足為由,對於王鵬非法收購的事實亦未予認定。對於檢方指控出售6只鸚鵡的事實也只認定了兩只,還認定王鵬另有45只鸚鵡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未遂的法律情形。

  因此,從這起案件的整體判決來看,法院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還是依法裁判的。只不過,在面對行為人辯稱“沒想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時,該判決結果和民衆輿論似乎沒有達成一致,反而激起了矛盾的浪花。

  的確,被告人究竟有沒有想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與構成犯罪的主觀要素成為了這類案件產生爭議的焦點。聯想到不久前的“農民采三株野草獲刑案”,河南省盧氏縣農民秦某在田邊山坡上順手采了3株“野草”,因為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以及再往前的“天津老太擺氣槍攤案”,天津老婦趙春華擺設射擊攤位營生,其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最終改判為緩刑。從這幾起案件的報道用詞來看,都無一例外地站在了被告人的角度,認為他們主觀上根本“不知道違法”,卻依然被判處了刑罰,從而引起了民衆對司法裁判的強烈質疑。但實際上,河南農民采摘的并非一般野草,而是蕙蘭;而天津老婦所販賣的氣槍,已經超過國家的槍支鑒定標准。他們都無一例外辯稱“自己不知道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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