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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動物保護”案件頻生爭議,民間質疑不容忽視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3 19:07:38


  掏鳥有風險,賣鳥也不例外。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因賣了兩只自己養殖的鸚鵡,深圳男子王鵬被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王鵬之所以獲得如此重的判刑,主要因為他出售的兩只小太陽鸚鵡不普通,屬瀕危野生動物。因為賣鳥而受到刑罰,這樣的遭遇頗有些意外,按照王鵬妻子的說法,她一直以為《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保護野生動物的,壓根沒想到人工飼養繁殖的也犯法。

  從媒體報道提供的信息看,這本是一個充滿愛心的故事。王鵬最初是在工廠車間意外得到一只鸚鵡,於是帶回家養,還買了一只配對,其間自學養殖技術,後來宿舍裡的鸚鵡數量不斷增多,到被公安查獲時竟然達到了45只。2016年4月初,王鵬將孵化的鸚鵡以每只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謝某某。而正是這一出售行為使他犯了法,原來他飼養和銷售的是小太陽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法院認為,王鵬的違法行為主要涉及兩個層面,一是售賣兩只小太陽鸚鵡,事實清楚;二是其它45只受到法律保護的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

  和過去類似的案件一樣,外界對此案的判決頗為不解。王鵬案的特殊性在於,其一,他本人不知道所出售的鸚鵡屬於瀕危保護動物,小太陽鸚鵡被列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對於很多人來說,這是比日常提及的“國家保護動物”更陌生的一個保護範疇。不過王鵬的遭遇也并非孤例,前段時間媒體報道過一起類似的案件,河南省盧氏縣農民秦某在田邊山坡上順手采了3株“野草”,因為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這位農民采摘的“野草”學名叫蕙蘭,同樣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

  盡管這兩起案件的判決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當事人的困境在於,他們很可能并不知道這些動植物受到法律保護,可以說,生活中多數人都存在這樣的困境,在多數社會成員不熟悉這類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王鵬案的上述判決是否值得商榷?退一步說,即便其行為違法,在量刑時是否也要考慮這種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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