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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舉報違法減分券”令法律剛性減損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16 18:50:47


  表面來看,對於交通違法行為,鼓勵公衆進行監督,獎勵舉報者,這是在邀請公衆參與社會共治,也為市民的監督提供了便利,同時也能延伸自己的耳目,提高執法效率,還能讓公衆起到一種相互監督與制約的作用,可說是好處多多。

  但台州交警鼓勵公衆進行相互監督的具體做法卻值得商榷。比如對於舉報者不僅獎勵現金還發放“減分券”,這樣的做法也并不鮮見,如連雲港灌雲交警推出過交通違法“優惠券”,拿到券的市民在違法被罰時,可以憑券罰款打5折,還可現場打電話請人答對上述規定就可免罰。對交通違法進行相應處罰及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因為車主存在舉報違法的行為,就免掉對車主交通違法的處罰,這是交警在私下篡改執法程序,本身就涉嫌違法,在具體操作中,也可能會出現一些舉報者故意誘使司機違法的現象。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這也就意味著,交通警察被賦予收集違法證據的權力,市民拍攝的圖像則不能作為處理依據。對此還有先例,早在2003年,廣州警方就曾經開展過“隨手拍”活動。交警根據群衆拍攝的交通違法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法行為,結果被車主告上法庭,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

  當然,交警鼓勵公衆進行監督舉報,這樣的初衷很好,但要慎用“減分券”等獎勵辦法。對於交通違法等行為,更要嚴格依法處理,像“減分券”、“交通違法優惠券”等“執法創新”,足以消解掉法律的剛性與效力。

  不能讓“減分券”等獎勵辦法減損了法律的嚴肅性與剛性,這樣最終只會導致法律的嚴肅性與執法效果都難以顧及,既損害法律嚴肅性,又因有失公平、有悖法理,造成法律執行難,造成執法效果不佳。執法部門在執法時,可以多進行一些執法創新,但要能堅守底綫,不能觸碰法律底綫,要做到執法效果與法律剛性相兼顧,這樣的執法創新才不會是對法律的破壞,而是執法手段上的突破,才會有存在價值。(來源:華商報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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