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交通違法“減分券”太過腦洞大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8-16 18:54:48


  “你交通違法,我隨手取證”——這已經成為很多城市治理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的“殺手鐧”。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交警部門推出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舉報交通違法不僅能獲得獎金,還能為自己的輕微交通違法“豁免”。“通過微信公衆號進行實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查實後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視違法情形差異還能獲得交通違章‘減分券’,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不過,此舉一出,爭議四起。

  依法執法,這是底綫。“減分券”雖初衷美好,法理上卻瑕疵昭然。一則,誰有權對交通違法取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二則,市民取證如何不侵犯隱私權?須知在舉報的照片類綫索中,并非每一條都是篤實的違法行為。那麼,隨意散布被拍攝公民的車牌、面貌等個人私隱,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需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偷拍舉報因有物質鼓勵的慫恿,既悖逆了行政執法“依法公開”原則,更容易陷入“釣魚”的境地。至於“減分券”,雖指向柔性執法,卻也涉嫌越界了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更值得關注的是,既然現實中的駕照分值可以黑市買賣,那麼,有“減分券”兜底的違法綫索,會否進入灰黑市場自由勾兌呢?

  法理歸法理,現實歸現實。一方面是司法判例歸謬了“隨手拍”的合法性。比如早在2003年,廣州警方就開展過“隨手拍”活動。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群衆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隨後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須由執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終審裁定車主勝訴。最終,廣州警方叫停“隨手拍”。另一方面是地方部門的交通違法“隨手拍”如火如荼。比如最新消息稱,深圳交警改變傳統“現金發放為主、充值話費和銀行轉賬為輔”的獎金發放方式,通過微信紅包、支付寶等互聯網方式累計發放獎金370萬元,僅2017年上半年就收到市民舉報各類交通違法綫索40餘萬條,發放獎金達230萬,創歷史新高。

  於是問題就來了:交通違法“隨手拍”到底合法不合法、正義不正義?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