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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隱私條款用戶應有充分選擇權
http://www.CRNTT.com   2017-09-27 18:31:25


  今年7月,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門指導開展專項工作,對十款網絡產品和服務的隱私條款內容、展示方式和征得用戶同意方式等進行綜合評判。9月24日這份“成績單”終於公布。京東商城、支付寶等常用APP,已更新隱私條款,將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如何共享、轉讓、公開披露用戶個人信息,以及怎樣保護個人信息等,分成不同板塊。

  萬物互聯、人機交互的“大數據時代”,使個人信息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之前,很多網站的隱私條款,都是由網站的法務單方面提供的格式性條款,因為沒有受到剛性的制度約束,所以“怎麼方便怎麼來”。要使用一個APP,網絡公司恨不得讓用戶把自己所有的信息都和盤托出,甚至搞“打悶包”式地授權。

  中國電子技術標准化研究院副院長楊建軍就表示,有的網絡產品的隱私條款被藏在5、6級目錄以下,甚至要到“幫助”中進行搜索才能找到;有的服務在用戶注册的時候,也從不向用戶展示隱私條款。如此一來,用戶根本就不知道將自己的什麼信息作了授權。今年6月1日實施的《網絡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結束了這種“一邊倒”的局面,明確收集使用信息應經用戶明示同意,不得收集無關信息,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此外,之前很多網站的隱私條款,故意用法律術語寫得晦澀難懂、冗長複雜,“不講人話”,讓用戶在看不明白條款的情況下,就糊裡糊塗地做了授權。這是打著法律的幌子搞信息勒索。經過這次專項評判之後,騰訊公司的微信新版本隱私條款,將原本冗長而晦澀的表達做了通俗化的處理。

  公民信息權越來越成為社會的重要議題。如大數據的應用,讓用戶得到了便利——生活在哪裡,有怎樣的消費偏好,大數據總能够提供個性化的服務。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喜歡這種“主動服務”,有的甚至認為這是一種“冒犯”,讓用戶處於信息裸奔的狀態。

  有關公民信息權和商業應用的邊界,還有很多爭論,但是大的原則已經明確,公民信息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并不是企業的大數據“資產”。所以,應該基於公民信息權利本位,落實法律、細化規範,把充分的選擇權留給消費者。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只有通過明確授權,網站才可以使用;沒有授權的信息,網站不能主動調取,否則就是侵權;并且,這個信息授權和使用過程應該受到法律和制度的剛性約束。

  這次,中央網信辦等四部門對“隱私條款”進行專項指導工作,可以看作是敲山震虎,體現了職能部門對日益突出的公民個人信息問題的重視。平台要使用隱私信息,用戶須有自主選擇權,這個根本原則不能動搖。(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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