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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司機公益服務30小時拿到“不起訴決定書”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11:51


王青扶老人過馬路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王青(化名)犯罪情節輕微,能如實供述,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青不起訴。”11月27日,瑞安市檢察院裡,隨著檢察官金亮亮清晰的宣告聲,該院第一起借助社會公益組織落實危險駕駛案件不起訴幫教工作的創新嘗試,圓滿劃上句號。讓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對其進行幫教,從而實現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想獲不起訴,先要參加公益活動

  王青今年31歲,老家四川。多年前就來溫州務工的他,如今在瑞安塘下開了個鹵味店,日子還過得去。今年11月1日淩晨,王青和朋友聚會喝酒,之後開車回家,途經塘下廣場路北大橋時,撞上了一輛停在橋上的人力三輪車,導致三輪車車主冷某擦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經血樣檢驗,王青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醉酒駕駛,負全部事故責任。事後,王青向冷某賠償8000元,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那麼,他能免於刑事處罰嗎?

  根據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印發的《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沒有致人輕傷及以上後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等八項從重情節,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據此,王青已基本符合相對不起訴的條件。

  然而,案件移送瑞安市檢察院後,承辦檢察官卻并不打算讓這份“不起訴決定書”下達得如此輕易。

  為什麼?原來,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危險駕駛罪在各類犯罪中一直排位靠前。以瑞安市檢察院辦理的此類案件為例,2016年以來,該院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1028件1030人,數據龐大,其中多數為醉駕型危險駕駛。“有些人僥幸心理作祟,明知醉駕違法,卻高估自己的認知狀態,認為自己酒後仍很清醒、能够保證不出事。”經辦檢察官金亮亮說,這是醉駕刑事案件涉案人員的普遍心理。怎樣更好地懲治醉駕犯罪,讓心懷僥幸的酒後駕駛者能够從內心真正認識到酒駕的危害,同時在辦案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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