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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在街頭做公益服務(圖片由瑞安市檢察院提供) |
提起醉駕,難免讓人談虎色變。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通過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對醉駕入刑的細節進行調整,其中規定了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形,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標准、適用緩刑的標准有所放寬。
11月27日上午,溫州瑞安市發出全省第一起借助社會公益組織落實危險駕駛案件不起訴幫教工作的創新舉措。據了解,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在國內尚屬首例。
開鹵味店的菜場小老板 淩晨醉駕撞上橋邊的三輪車
今年31歲的張某是四川人,來溫州打工已有數年,在瑞安塘下鎮的一個菜場開了家鹵味店。
11月1日淩晨2點多,張某聚會喝完酒後,開著自己的哈弗轎車回家,結果途徑塘下廣場北大橋附近時,撞上一輛停在橋上的人力三輪車,導致三輪車的車主冷某被擦傷,兩輛車也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發生後,張某將冷某送往醫院治療,經血樣檢驗,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負全部事故責任。
事後,張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張某家屬與冷某達成調解,賠償其經濟損失8000元。
張某想著,自己醉駕後一定免不了牢獄之災。可根據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印發的《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張某的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沒有酒駕前科、致人輕傷等八項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