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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不起訴”試水,還須謹慎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17:19:04


  “醉駕入刑”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社會常識。至於後果,大家都懂的,一旦被查處,將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最高半年拘役的處罰,以及被開除公職等嚴重後果。

  不過,“醉駕入刑”也并不那麼絕對。近期,在浙江溫州,一名男子醉駕并與他人發生碰撞,在自願完成30小時社會服務的前提條件下,最終拿到了檢方“不起訴決定書”,避免了鋃鐺入獄。這成為全國範圍內首起醉駕之後,通過社會服務換取不起訴的個案。

  “醉駕不起訴”并非沒有依據。今年5月,最高法出台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其中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1月,浙江省公檢法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規定了“醉駕”從重的8種情節,而對醉駕時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這些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從本案情況看,這名男子并沒有“醉駕”從重的8種情節,比如,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也在“從寬處理”的範圍之內。

  浙江公檢法部門的《會議紀要》,可以看做對最高法《指導意見》的具體細化,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等抽象規定的“落地”,不無創新價值。

  但也要看到,這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創新,也可能會產生“網開一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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