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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撞上逆行車 該咋判?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16:15:53


  趙某開車闖黃燈與騎著電動自行車逆行的李某相撞,一審法院認為,闖黃燈與闖紅燈性質一樣屬於違法,趙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判決趙某與其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51萬餘元。趙某不服,提起上訴。昨日市一中院二審開庭,趙某表示,李某騎車逆行,至少應該與他承擔同等責任。庭審中,雙方就闖黃燈是否應該與闖紅燈責任一致展開激辯。

闖黃燈撞人被索賠73萬

  去年6月18日,趙某駕車通過門頭溝區某路口時,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李某住院治療129天,被診斷為左脛骨平台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下肢皮膚壞死、左小腿皮膚挫裂傷等。治療完成後,李某將趙某及其保險公司起訴至門頭溝法院,索賠各項損失73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日趙某駕駛小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門頭溝區某路口處時,適有李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駛來,趙某車輛左前部與李某車輛前部接觸,造成李某受傷,兩車部分損壞。

  庭審中,雙方確認,趙某駕駛機動車由西向東,在黃燈亮起時尚未通過停止綫,在黃燈亮起後繼續向前行駛,越過停止綫進入路口,趙某系直行;李某前行時遇有對向向左轉彎車輛,遂避讓至對向最裡側的機動車道,即趙某所在車道,在路口內與越過停止綫繼續直行的趙某車輛發生接觸。

一審法院判決賠償51萬

  針對“闖黃燈”行為如何認定的問題,門頭溝交通管理支隊向法院陳述稱:“依據相關法律,黃燈亮後通過停止綫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通過停止綫的車輛禁止通行。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為……未通過停止綫時強行通行,其後果等同於闖紅燈……對於該起事故,趙某闖黃燈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故我們判定其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查明事實不清和認定責任有誤的情形,且該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故法院對其證明力予以采信。根據相關條例,黃燈亮時,僅越過停止綫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言外之意即未越過停止綫的車輛是禁止通行的。對於應禁止通行而繼續通行的行為,其違法性和可能導致的後果,與“闖紅燈”并無二致,應由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故一審法院判決涉案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32萬元,趙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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