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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計息(漫畫) |
這是一起事關數億信用卡用戶利益的判決。因一時疏忽少還、遲還信用卡,被銀行“全額計息”,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
幾十元未還,10天之後的利息竟然高達三百多元,這是怎麼計算出來的呢?原來,根據建行信用卡《領用協議》,只要未在到期還款日之前償還全部欠款,那麼賬單周期內的全部消費款項都必須支付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即為“全額計息”,是銀行普遍使用的一種信用卡計息規則。
二審改判之後,很多媒體都說李曉東勝訴了。的確,從利息金額的角度看,建行向李曉東收取的大部分利息都被法院判決返還,說李勝訴并不算錯。但如果從“全額計息”的規則是否合法有效的角度看,法院并未支持李曉東的主張。二審法院依然認可建行“全額計息”的規則,只不過認為銀行收取的利息金額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才酌定將利息予以適當減少。所以要說李曉東勝訴,也只是“慘勝”。
兩審法院關於“全額計息”的認定,在法律上確有很大的商榷空間。信用卡的本質功能即為透支,銀行的主要營利來源即為收取利息。因此,到期還款日是免息透支日期,并不意味著逾期還款必然構成違約。從許多銀行主動邀請持卡人分期付款來看,逾期還款很多時候恰恰是銀行所希望和追求的。銀行只擔心不還款,并不擔心逾期還款。
對於持卡人而言,逾期就相當於有息貸款,純屬一種經濟選擇,談不上違約問題。因此,“全額計息”在性質上更接近利息計算規則,而非違約金計算規則。
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否則相關的格式條款無效。建行信用卡《領用協議》是否屬於這樣的格式條款,值得探討。李曉東以銀行方面未盡到提醒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無效,在法律上并非毫無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