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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款錯誤自行解決有違現代法治原則
http://www.CRNTT.com   2018-07-09 23:16:20


  7月6日有媒體報道說,廣東的黃先生不久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給表妹轉賬,結果誤將8萬元錢轉進了與表妹微信昵稱一樣的他人賬戶。事發之後,實際收款方不僅不還錢,還將黃先生拉黑。對黃先生的投訴,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服讓黃先生與對方自行協商解決,但黃先生不知道對方任何真實身份信息,公安和法院也都以此為由表示無法立案。

  對這件事,網絡嘩然。有人翻出“平安南京”於2016年10月22日在社交媒體上的圖文發布,還原了一起同類事情的解決過程:2016年10月21日晚,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接到報案稱,一個名字叫Boyd的美國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錯轉千餘元,鼓樓分局馬上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聯系,追回了這筆千餘元的款項。

  如此比對,并非說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的做法有何不妥。恰恰相反,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的做法是盡職盡責的應然所為。翻出舊事對比,只是說明上述黃先生報案的地方警方,以不知道錯收款方的任何真實身份信息為由而不予立案解決,是地地道道的托詞而已,是失職不履責的行為。難道所有案件的當事者都要給警方留下姓甚名誰,警方才能立案?如果不知當事方姓名可以成為不立案的理由,那麼,南京市公安局社交媒體注册賬戶發布的鼓樓分局上述所為就純屬法外執法,多管閑事。

  “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現代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這個原則和規則,不僅僅適用於刑事案件,也同樣適用於民事案件;不僅僅適用於社會秩序的建構,也同樣適用於市場經濟的規範。有權利的損益而不救濟,權利就名存實亡;有權利的損益而不救濟,國家組成及公民納稅就失去了意義。在當代,權利的行使越來越以掌握一些技術為前提,權利的保障和保護也越來越以技術設計為依托。但是,任何涉及權利行使和保障的技術化設計,如果存有任何可能給權利造成損益的紕漏,就必須輔以技術化補償和救濟為設計和設立的前提,必須以權利行使、實現和保護為技術運行的前提條件。

  在層出不窮的技術面前,任何人在通過——有時往往是被迫通過——技術化程序行使權利時,都有可能失誤,并由此種自行失誤造成自身權利的損益。這樣的失誤,并不構成因此而受損益的權利不得救濟的理由,更不構成權利救濟的有責機構以權利人自身失誤為由而不作為、甚或讓權利人去自力救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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