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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子女考學受限并非“株連”
http://www.CRNTT.com   2018-07-12 17:10:22


  7月9日澎湃新聞報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法院日前向衡水市第一中學、衡水中學實驗學校等轄區內相關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限制內容包括:在招生簡章中載明報名學生家長必須沒有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記錄;對所招錄學生父母的基本情況進行審查,凡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一律不得錄取;對已招錄學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經發現,應責令退學或轉校到公辦學校。

  事實上,衡水之前,不少地方已經這麼做了,但這一新聞仍引起不小關注——“老賴”“孩子”等字眼,總是能吸引更多眼球。

  對於司法建議,網友評價不一。一種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因為家長失信,孩子面臨不得被錄取或責令退學、轉學等被動局面,教育受到影響,身心方面的煎熬也難以避免。法院做法有“株連”之嫌,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這顯然是一種誤讀。

  首先一點,司法建議只是對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進行限制。他們仍可以在公立學校就讀,其受教育權有充分保障。

  其次,孩子在學費高昂的私立學校就讀,需要父母一定的財力做支撑。問題在於,對於失信被執行人來說,他為子女支付的高額學費,是他的“財力”嗎?

  我們來看看,這些被俗稱為“老賴”的失信被執行人都做了些什麼。根據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上述種種不正當行為決定了,在依照判決或調解協議完全償還債務之前,被執行人手中的錢,包括子女受教育費用,實質上并不屬於他們(必要的生活費用除外)。拿“別人”的錢,讓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教育,本身是不正當的,法院因此介入幹預是必要的;而對孩子來說,不能享受這筆本不屬於父母的錢,自然也就談不上“株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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