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精神病院強行收治男子134天,涉嫌刑責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2:55:07


  4年前三十歲的劉剛以社會青年考入洛陽師範學院,次年暑假他在學校宿舍被強行送至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在“不給開證明就出不了院、畢不了業”的說法下,他在那裡呆了134天,經歷被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事件,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自救。出院後的劉剛開始找學校和醫院要說法,并提起訴訟。

  2017年9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宣判學校無責,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劉剛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洛陽中院開庭二審,法官宣判休庭,擇天再審。

  2013年生效的《精神衛生法》,通過確立“自願性治療”原則及配套制度,在患者人身保護、公共秩序維護和精神病醫院的強制治療權限之間,作了較好的平衡。遺憾的是,法律設置的這些防綫,被本案中的醫療機構徹底一一突破。

  首先,《精神衛生法》確立了“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本案中,據劉剛母親介紹,劉剛是被“兩名護工把雙手綁在背後”、“拖拉到醫院的車上”從宿舍帶走的,後來在“那裡的人說如果不住院就不能開證明,兒子也上不了學”的威脅下,只能呆了134天。很明顯,這違反了受害人自願的原則。

  涉事學校老師不是精神科醫師,對於已經30歲的劉剛,幾次要求家長帶他看精神科已有不妥,更沒有權利要求精神醫療機構的人“把他帶走”。現在一審判決學校不擔責,或許是沒有證據證明。

  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無視受害人的呼聲,把人強制收治,顯然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其二,《精神衛生法》對於強制住院治療設定了嚴格的條件。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