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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醫院權力,防止隨便“被精神病”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3:00:13


  據東方今報報道,河南大學生劉某,在他就讀大學個別教職員的安排下,被強行送進洛陽的一家精神病院,住院“治療”134天,最終在他自己跑進醫院的護士站打電話“自救”才得以出院。而據事後的第三方檢查,劉某其實沒有精神病。這件案子的二審近日正在進行,但還沒有宣判結果,所以現在也不好斷言是非。不過即便如此,人們對於“被精神病”的關切和憂慮其實也是很長時間以來的一個存量議題,所以還是需要藉此機會進行反思。

  “被精神病”,指的就是沒有精神病的人,被人出於各種理由和動機送進了精神病院。過去我們能看到這樣的新聞,比如哪裡有訪民被截訪,然後被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送進了精神病院;又比如哪裡有家庭成員間發生利益糾紛,然後其中一方把另一方給送了進去。一個正常人,一旦不幸被人送進精神病院,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則是一件難事。至少大喊“我沒病”是肯定沒人搭理的。

  某種程度上,正是為了克服“被精神病”的漏洞,2013年生效的《精神衛生法》加入了很多針對性的條款,所以在那之後“被精神病”的案例還是明顯少了很多。目前國內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分為兩種——自願的和非自願的。自願治療就是個人自願前往醫療機構尋求幫助,或者由近親屬作主將患者送醫;而非自願治療,則只能是在患者已經傷害了自己或是已經傷害了他人以後才能強制發起。

  也就是說,在現行法律之下,以傷害行為為界,只有發生了實際傷害行為的才可以被強制送醫;否則就只能由當事人自願、或者是由家屬提出,其他機構是沒有這個權利的,無論是所在單位、學校,還是地方政府部門。

  在這次劉某的案件裡,劉某在校時沒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情節,所以精神病院的收治只可能是“自願治療”;而根據現有的媒體報道來看,劉某被送進精神病院是其母親稀裡糊塗地簽了字,完成了程序上的要求,然後被關進去了。所以評論區裡就有很多網友有疑問:如果自己的至親碰巧搞不清狀況、碰巧耳根子軟,最糟糕的是如果就是至親和自己有利益衝突想把自己關精神病院裡去,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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