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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強制關精神病院,正名之路為何如此艱難?
http://www.CRNTT.com   2018-10-18 23:21:44


  近日,媒體曝光了一起大學生被強制關精神病院的新聞。

  洛陽師範學院學生劉剛,入學第二年時,學院團總支書記稱其“有病”并通知其母,將劉剛從宿舍強行送至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不給開證明就出不了院、畢不了業的說法下,劉剛在精神病院被強行治療134天,期間被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得以自救。

  這起事件再次牽出了“被精神病”的問題。從很大意義上說,這也是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的原因所在。什麼是“被精神病”?簡單說,就是沒有精神病的人,卻被別人或機構出於治病以外的目的強行送至精神病院。顯而易見,“被精神病”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對公民身心健康也會造成嚴重傷害。但在現實生活中,卻不乏“被精神病”的案件發生,其中見諸報端的就有因為矛盾糾紛被單位送進精神病院的、因為財產分配被親屬送進去的、因為長期上訪被有關部門送進去的,等等。今天,人們關注劉剛,其實也是在憂心自己:某一天自己會不會“被精神病”?

  2013年生效的《精神衛生法》,對精神病的診斷、治療、康複作出了明確規定,及時堵上了“被精神病”的制度漏洞。從實踐來看,之後的“被精神病”案例明顯減少,立法取得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就在人們感覺要徹底告別“被精神病”的惶恐之時,劉剛事件的發生再次讓人震驚,許多人恐怕都沒有想到,今時今日一個人證明自己沒有精神病還如此艱難。

  回到《精神衛生法》,但凡有一點了解,便不難發現其對公民人身權利的充分保護。因為不管是精神病的診斷還是住院治療,一般都實行自願原則,不得違背本人意志。當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有權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醫療機構也有權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可以說,有關機構只要嚴格依法辦事,便不會出現“被精神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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