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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2歲弑母少年重返學校 公衆的安全感該如何安撫?
http://www.CRNTT.com   2018-12-14 17:10:04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歲少年吳兵,持刀瘋狂地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爭議和討論。然而讓人大跌眼鏡的是,吳兵已經被釋放。12月6日,他要重返學校時,引發了其他家長的強烈恐慌和反對,生怕“他到學校裡又犯事”。當地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的確已經將其釋放,“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有關刑事責任年齡應改變“一刀切”的現狀、《未成年人保護法》變成“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法”的吐槽和討論,這裡不重複了。但是殺人之後,僅僅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一放了之,這對於公共安全、對於當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嚴重的問題還在於,可能連基層公安都沒有意識到在“弑母慘案”之後該啓動“收容教養”這個專門針對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的機制。

  12歲的未成年人瘋狂地殺害母親,因為沒有到14周歲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哪怕行凶者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社會危害是明擺在那裡的,在殺人之後短短三五天時間,就讓行凶者“重歸校園”,其他家長的擔憂不是杞人憂天:既然已經殺過一個人,誰能保證他不繼續殺人?

  此類案件只宣布“不構成犯罪”,卻沒有後續處理,公衆必然充滿焦慮和質疑。殺了親媽以後什麼事情都沒有,就直接拿著書包回學校了,老師和同學們還有沒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說了,他殺人不負責任?從公開報道來看,弑母者吳兵沒有絲毫的悔意:“我殺的又不是別人,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

  其實,中國《刑法》明確規定了“收容教養”制度:“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是,對於什麼才算“必要的時候”,沒有詳細的解釋,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結果,“收容教養”很大程度上已經名存實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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