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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弑母男孩,哪裡是其“最好”去處
http://www.CRNTT.com   2018-12-14 17:10:41


  12月12日《新京報》報道,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引發關注。目前,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怕他又犯事”。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的確已將其釋放,“他這麼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事實上,法律賦予了有關部門將其“怎麼樣”的權力。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按照上述規定,當地政府可以對其收容教養。不過,考慮到條文中“必要的時候”含義不明確,有關部門也有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公安機關將其釋放,并無問題。

  被釋放了,12歲的他不能待在家裡。作為危害社會的人,他是否需要接受矯治?作為未成年人,他去哪裡繼續接受教育?一句話:眼下,哪裡是他最合適的歸宿?

  從局外人角度,發生了這事兒,他不太適合回原來學校了,但其家人訴求卻是回去繼續上學,其中可能有離家近,方便家人管教的考慮。不過,殺害母親暴露出其自身的一些問題,如性格情緒化、行為暴力化,一些家長“怕他又犯事”的擔心并非多餘,對此,學校不能不考慮。從義務教育法規定的保障適齡兒童入學義務的角度,學校似乎不能將其拒之門外,但考慮到其特殊情況,學校謹慎是對的。

  少年犯管教所的管教對象,是14歲至18歲的少年犯。他只有12歲,其行為不做犯罪評價,自然也就不能去那裡。如果不能回普通學校上學,可去的地方,似乎只剩下工讀學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條規定,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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