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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男生弑母” 法律手段不能成為擺設
http://www.CRNTT.com   2018-12-14 17:11:19


  又是一起令人震驚的家庭血案,但凶手還是一個孩子。

  12月2日晚9點半左右,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未成年人持刀殺害親生母親案件。34歲的死者陳某,被人殺死在自家臥室,凶手正是她的兒子、12歲的吳某。由於未達到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吳某已經被警方釋放。據報道,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當地教育部門希望吳某家屬將他轉校。

  根據法律規定,12歲的吳某“犯事”,的確應當得到寬宥。最高法《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複》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依照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既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其實,身為“兒童”的他,盡管犯下了惡行,甚至不用擔心被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但是,是不是對於犯下滔天罪行的吳某,就只能“由家長接回監管”呢?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類似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也就是說,除了家長“管教”外,“政府收容教養”也是應對措施。

  然而,現實中的“收容教養”,卻有不少問題。首先就是,收容教養的條件過於模糊。盡管刑法規定了“必要的時候”,但究竟什麼時候才屬於“必要”,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影響了實踐操作。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這樣“謹慎”的立法措辭,同樣限制了收容教養措施的實踐適用。

  其次,執行收容教養場所不够統一。有的地方將收容教養人員送進工讀學校,有的則是在少年犯管教所。根據《關於辦好工讀學校的幾點意見》,工讀學校的招生對象是“十二周歲至十七周歲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條件的中學生”。由此看來,收容教養在工讀學校執行并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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