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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刑責以後 管教的空白如何填補
http://www.CRNTT.com   2018-12-14 17:12:22


  12月2日晚9點半左右,湖南益陽沅江市泗湖山鎮發生一起凶殺案,34歲的陳某死在自家臥室,而凶手正是她的兒子吳某,12歲,六年級在校學生。12月11日,記者獲悉,由於未達到法定年齡,吳某目前已經被警方釋放。而他要重返學校的消息引發了家長們的恐慌和強烈反對。

  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上一直有種聲音認為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有嚴格規定,簡單地說就是,不滿14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問題是刑事責任年齡是綜合考慮了歷史文化傳統、地理氣候條件、刑事政策、兒童發育情況、受教育時間及社會經歷等因素後作出的判斷。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是不斷發展進步的,而現代社會,孩子身體發育和心理成熟的年齡都在提前,在科學研究未得出明確結論前,不應該排除調整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調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過於依賴。降低年齡,但降低到多少歲才合適,爭議一點不比該不該降小,降多少恐怕都很難涵蓋所有的犯罪現象,就如湖南的這位少年,才12歲,我們也不可能將刑事責任年齡一下子降到12歲吧。所以單純地降低年齡門檻并不能解決問題。

  而相對於這種修法也要對其繩之以法的迫切,另一個極端則是一放了之。法律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家庭和學校是否有這個管教能力也存疑。

  從新聞報道提供的細節看,吳某的很多行為常人無法理解,比如,作案後神情鎮定,面對親人的痛苦和疑惑,他顯得若無其事,說出的話竟然是,“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這些匪夷所思的行為、駭人聽聞的言論、弑母以後輕描淡寫的態度都至少說明孩子在家庭教育、親情教育、生命教育上存在嚴重的缺失,正因為這種缺失才導致該孩子在很多問題上存在嚴重的心理和認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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