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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收容教育等“問題法規”,正當其時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4:36


  12月24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談到,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啓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

  據沈春耀介紹,收容教育制度實施多年來,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遏制不良社會風氣蔓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3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近年收容教育措施的運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人數明顯下降,有些地方已經停止執行。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啓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為了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精神,我們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時機成熟,重要原因在於收容教育運用逐年減少;數量上減少,也與法理衝突有關。根據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的法律來規範。而收容教育措施,公安機關可對賣淫嫖娼之行政違法人員單方決定最高限制其人身自由2年的強制措施,這與相關法規明顯抵觸。

  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項強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已引發了合憲性與合法性的質疑。收容教育也變成了一種“法外之刑”,其實施運用,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容易由此制造更多矛盾。其被廢止,實是法治建設的題中之義。

  從已經廢止的收容遣送、勞動教養,再到有望廢止的收容教育,其中貫穿的價值思路非常清晰:保障公民權利,防止公民權利在法律規定之外受到侵害。尤其是最為根本的人身權利,這一權利是其他各項權利的起點,也是公民安全感最為重要的載體。人身權利,能够得到從法律精神、法律規定、司法實踐等銜接一貫的鄭重對待,公民才能由此形成安穩坦然的心理認知與自信從容的行為模式。而公民積極的生活狀態,就是現代社會平穩運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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