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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國法治重大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7:29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2018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12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透露,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期間,有全國政協委員提出提案,建議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啓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為了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精神,法工委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最高立法機關工作部門建議有關方面提出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意味著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提上議事日程,在不長的時間內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當是可以積極預期樂見其成之事。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可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國務院據此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建立了收容教育制度。在當時條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上述《決定》,國務院制定上述《辦法》,程序和內容都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收容教育制度對於遏制賣淫嫖娼現象,匡正社會風氣和公序良俗,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最高可達兩年,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這樣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但具體規定收容教育制度的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該辦法屬於行政法規,與上位法《立法法》的規定相抵觸,成為法治的一個“硬傷”。

  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國分別針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和賣淫嫖娼人員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處罰之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三者都屬於未經制定法律而對人身自由實行強制限制,并且在實施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隨意性大、執行機關濫用權力、公民權利受損甚至人身遭受嚴重傷害等問題。收容遣送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分別於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廢除,現在該輪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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