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教育懲戒權是公權”,指向的是規範行使
http://www.CRNTT.com   2019-03-11 14:39:10


  3月6日,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訪時表示:這次向兩會提出修改《教師法》的議案,《教師法》要明確寫清楚教師具有教育懲戒權。他認為,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教育懲戒權有其特定的含義,不含體罰、打罵、辱罵,對其理解要准確。

  給教師懲戒權的討論由來已久。但在現實中,對於教育懲戒權如何具體操作實施、尺度如何把握,這些具體環節仍存在模糊和爭議之處。在很多師生衝突中,教師認為那是合理懲戒,家長和輿論卻認為是體罰。在此語境下,懲戒教育往往會演變為師生個人恩怨。

  因此,我認同周洪宇代表說的“教育懲戒權屬於公權範圍”,將懲戒教育學生歸於公共事務,也確有必要。

  而將教育懲戒權歸於公權,就應有明確的適用範圍、調查處理程序、監督機制。

  首先,要對懲戒教育進行明確的制度規定。明確學生的哪些不良或違規行為,可以受到怎樣的懲戒。其次要根據規定,調查學生的不良行為、違規行為,舉行聽證會,根據調查結果對學生進行懲戒。再次,對學生進行懲戒教育時,要公開透明,接受師生、家長監督。

  具體而言,對於發生在校園中的學生違反校規行為,應由學校的學生事務中心對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進行懲戒,而不是直接由發現違規行為的教師、班主任進行懲戒。由學生事務中心進行調查處理,也就是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規則教育。這就如抓到小偷之後,不能毆打小偷,對小偷施以“私刑”,而必須交給警方進行處理。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