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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污點禁入”,清除害群之馬
http://www.CRNTT.com   2019-07-11 23:38:01


  近日,由國家衛健委組織起草的《托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征求意見稿)》《托育機構管理規範(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文件擬規定,依法建立托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黑名單制度,禁止有虐待、傷害嬰幼兒記錄的機構和個人從事托育服務。

  去年12月28日,備受關注的北京紅黃藍幼兒園虐童案一審宣判。因為使用針狀物先後扎4名幼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以虐待被看護人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亞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未成年人看護教育工作。消息一出,不少網友質疑,“5年內不得從業,犯罪成本太低了”。

  事實上,5年內禁止從業,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已經是頂格處罰了。《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不過,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也就是說,雖然法院只是禁止其5年內從業,但被告人由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已經喪失且不能再取得教師資格,實際上相當於“終身禁教”。

  可見,這樣的法律銜接之間還是存在漏洞的。因為托育機構的育嬰員、保育員等往往不需要取得教師資格證。應該看到,《刑法》規定從業禁止期限為三到五年,是出於一般職業的預防再犯罪考慮,旨在減少特定犯罪行為人再次對社會造成侵害。但幼教行業具有特殊性,幼兒是祖國的未來,需要特殊保護。尤其對於托育機構來說,3歲以下嬰幼兒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又不會准確地表達訴求和配合看護,更需要工作人員具備耐心、細心的品質。一旦受到虐待,無疑會對兒童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將影響孩子的一生,因此必須讓虐童者付出最沉重代價。

  此次,國家衛健委就托育機構新規征求意見,擬建立黑名單制度,禁止有虐待嬰幼兒記錄的個人從業。這一規定有望給現行法律體系打上制度補丁,進一步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一方面,終身禁止從業,把那些“害群之馬”徹底清理出托育行業,消除了新的風險隱患。同時,這一剛性約束也倒逼廣大從業者提高職業素養,推動托育服務專業化、規範化發展。(來源:半島都市報 作者:張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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