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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殺人,追責能否用“惡意補年齡”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7:52


  遼寧大連10歲女孩被家住同一單元樓的13歲男孩蔡某某加害身亡,由於蔡某某未滿14周歲,免予追究刑責,此事再次引發輿論對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劃定及未成年人保護的關注。

  我國法律中關於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是1979年刑法典編纂時確立的,距今已有40年。這40年來,我們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這條規定卻沒有改變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大衆傳媒和互聯網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樣,“自我意識”過早覺醒,就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言,如今的14歲少年與40年前的14歲少年已不可同日而語。而調查也表明,20世紀90年代以來,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齡比20世紀70年代提前了2至3歲。新《民法總則》已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10周歲下調至8周歲。所以,有人建議把刑事責任年齡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在一項網上調查中,88%的人贊成這一建議。

  但是,調低刑事責任年齡就能解決問題嗎?一些低齡犯罪分子就是因為知道自己未滿刑事責任年齡,才有恃無恐。刑事責任年齡調低到12歲,依然會出現11歲的罪犯。關鍵不是年齡,而是行為人是否意識到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一些國家對於判定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遵循“惡意補足年齡”原則。根據該原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這個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够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這名未成年人應當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第4條指出,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應考慮到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現代的做法是考慮一個兒童是否能達到負刑事責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據孩子本人的辨別和理解能力來決定其是否能對本質上反社會的行為負責。相較於傳統的一刀切的刑事責任年齡標准,“惡意補足年齡規則”或許能彌補現行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僵化缺陷,但如何把握證明標准及自由裁量權依然是問題。

  在這次大連案件的討論中,很多人批評《未成年人保護法》。其實,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在《刑法》中。但也不是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沒有問題,比如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足和保護過度現象。前者像校園霸淩、幼兒園保護不周、對弱勢未成年人保護不足,後者主要是指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過於寬容,收容教養制度不力,導致再犯概率加大。在刑罰體系的銜接上,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除了流於形式的收容教養,也沒有能將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更好的替代刑罰措施,導致未成年人要麼是重罪,要麼是無罪,缺乏中間過渡的教育矯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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