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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宜及早建立分級處分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5:09


  連日來,大連10歲女孩被殺害的消息牽動人心。加害人蔡某某因未過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目前被警方收容教養。此事件也再次引發了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如何管理,以及刑事責任“年齡綫”是否應該降低等問題的討論。

  10歲女孩被殘忍殺害,而加害者因未滿14歲只需接受收容教養,這樣的對比,加上加害人的“早熟”形象,讓案件處置結果引發討論乃至爭議,這是可以預料到的輿論反應。在現有法律下,這已算是依法處置了。但近一兩年來,數起低齡惡性犯罪所引發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懲戒的討論,確實值得嚴肅辨析。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需要全面評估,目前在司法理論和實務界也都尚存爭議。但在現有法律規定和刑事責任年齡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懲戒,在實操上仍有較大的改進空間。比如,在預防端,由於城市化、信息化加快帶來的未成年人心理和認知的“早熟”,要求我們對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和普法,應要有相應的前置。

  事後懲戒同樣有做實餘地。《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收容教養在現實中的實施有著較大彈性空間。這起事件中加害人最終被收容教養,難說跟其引發的輿論關注無關;而此前有類似案件中的當事人一度被傳將直接返回學校。如是處置上的不確定性,暴露的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正、懲戒體系與刑法銜接上的模糊地帶。恰巧,近日適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審議,或可在此方面給出針對性回應。

  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置上,刑法設計一直是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體現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情勢的變化,我們應該意識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加害者和受害者兩部分。一刀切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予以處置,既可能造成司法操作上對於加害者的過於同情而予以寬縱處理,從而忽視對受害人正當權益保護,也可能給包括家長、學校在內的社會教育帶來放鬆和誤導。最終在客觀上出現“教育不足,懲戒乏力”的局面。

  因此,有學者建議,或宜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過渡到“歸責與矯正并重”,及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適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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