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故意高空拋物 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http://www.CRNTT.com   2019-11-18 18:13:58


  針對近年來不斷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頭頂上的危險”有的來自高空拋物,有的來自高空墜物。“目前法律規定對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指出,在刑法適用層面,高空拋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墜物的行為人主觀方面通常為過失,以造成相應結果作為入罪要件。

  《意見》基於近3年多來我國發生的涉高空拋物、墜物的1000多件案件,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要予以區分。

  《意見》明確,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實際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存在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等特點,《意見》要求通過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推動當事人積極查找,同時要求各級法院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

  對於此類案件中經常涉及的物業,《意見》明確要求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後,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來源:中國青年報 見習記者:耿學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